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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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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三昌產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華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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