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素真
被 告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
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
分不服提出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抗字
第162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