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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動產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原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被   告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 分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抗字 第162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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