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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 原   告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被   告 蔡鈜丞       蔡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萬分之208)及其上同段1441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信託登記,茲以原告起 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對被告蔡鈜丞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 下同)3,602,512元,而系爭房地價額為3,830,986元【計算式: (69.53+748.3×208÷10000)㎡×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 +建物現值427,200元=3,830,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2,5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 00元,應再補繳25,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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