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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中富 被   告 綠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2 月2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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