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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190號 聲請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聲請人就原告林盈志與被告在芳企業有限公司、游志長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 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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