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333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福興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