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杉林區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鍾炳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錦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
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4,87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92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