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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杉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炳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頂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 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4,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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