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羅偉福
訴訟
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
蔡駿民律師
被 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迴避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
序,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
張:伊
承攬被告鑽石拉鋸等新建工程,且伊已施作完畢,
詎
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7萬9555元未給付,
爰依
承
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工程
款等語。
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8月3日聲請法官迴避,並經本
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9號(下稱
系爭迴避案件)受理在案,
有
聲請狀、案件繫屬查詢單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
應於系爭迴避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據上論結,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