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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羅偉福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 被   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聲字第二九九號聲請迴避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 序,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 張:伊承攬被告鑽石拉鋸等新建工程,且伊已施作完畢, 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7萬9555元未給付,承 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工程 款等語。原告於民國106 年8月3日聲請法官迴避,並經本 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9號(下稱系爭迴避案件)受理在案, 有聲請狀、案件繫屬查詢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於系爭迴避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據上論結,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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