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羅偉福
訴訟
代理人 羅全燈
張素芳
律師
蔡駿民律師
被 告 正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珠清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
論之必要,並於前開
期日傳喚證人陳阿水。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