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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7,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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