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良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55,51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