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龍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國良
被
上訴人 鴻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光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5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
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52 元,應繳
裁判費9,91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