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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龍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良 被 上訴人 鴻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光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5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52 元,應繳裁判費9,91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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