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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送達代收人蕭惠羽 上訴人與超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37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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