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昶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慈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