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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郭廣嶸即盈泰土木包工業 被   告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杏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原告於本院102 年度 建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所為抵銷抗辯之工程款債權及被告 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有據,又原告主張抵銷抗辯溯及最初得 為抵銷時即告消滅其所為抵銷之請求,則原告於上揭早為抵 銷抗辯而可能溯及消滅之給付工程款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106 年6 月15日裁定本件於上 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即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訴 訟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509 號判決可參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