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郭廣嶸即盈泰土木包工業
被 告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姿杏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係以原告於本院102 年度
建字第77號
損害賠償事件所為抵銷
抗辯之工程款
債權及被告
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有據,又原告主張
抵銷抗辯溯及最初得
為抵銷時即告消滅其所為抵銷之請求,則原告於
上揭早為抵
銷抗辯而可能溯及消滅之給付工程款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乃於106 年6 月15日裁定本件於
上
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即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訴
訟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509 號判決
可參,
爰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