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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錦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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