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順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議緯
被
上訴人即
被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4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