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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順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議緯 被上訴人即被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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