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開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家榮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被 告 李瑛章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
兩造爭執
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間
承攬原告向業主中龍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承包工程中之屋頂浪板修繕
等38項工程(詳如附表一,下稱
系爭工程),分為長約工程
及標案工程,長約工程依中龍公司發包金額,其中82%由被
告取得,其餘為原告管理費;標案工程則由兩造口頭協商議
定被告之
報酬,總計工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456,079
元(見本院卷第101-102頁之標案工程款、長約工程款明細
表,原告核算金額總計為7,454,820元,但僅請求7,456,079
元)。然被告於施作工程前及中間,向原告預支工程款,自
101年至103年,分別預支2,681767元、5,054,833元、1,010
,000元,預支金額共達8,716,600元,已逾被告承攬系爭工
程總價金,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或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溢付之工程款或返還借款1,082,521元。另兩造
約定被告僅出人工,並由被告負擔其派遺人工之勞健保及團
保費用;且施作系爭工程所需大件材料由原告提供,小的五
金材料則由被告自籌並負擔費用;並約定被告應分擔原告租
用台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作為宿舍(下稱系
爭房屋),供被告及其工班工人使用之租金費用每月6, 000
元。
惟依約定應由被告負擔之人工勞健保、團保費用,及五
金材料費用,分別由原告代墊543,029元及167,315元;及應
由被告分擔之系爭房屋租金費用,被告自102年4月起即未繳
納,並繼續使用至103年3月,共計應分擔而未繳納之租金費
用達138,000元,原告自亦得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
上開代墊金額及應分擔之租金額。又被告承攬施作
之系爭工程,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有部分工程未施作,或未
經驗收合格,抑或有漏水等重大瑕疵。經原告多次通知要求
改善,被告均不置理。原告
祇能另行點工修補被告工作之瑕
疵,因而花費96,665元,自得依
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償還上開修補費用。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867,041元,及自本件
起訴狀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向原告承攬系爭工程,當初和原告協議
按照業主中龍公司給付原告的款項,由原告抽 18%,被告抽
82%,原告應付工程款
非僅7,456,079元,原告所提出之估驗
明係表、廠商請款單均係其自行製作,被告否認之。又被告
雖有向原告預支工程款,但經被告簽認者總計僅有600多萬
元,沒有溢收工程款。另原告提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
險人名冊(原證6,見外放證物袋,下稱被保險人名冊)
所
載之人確係被告的工班,工人是被告僱用,薪資亦是被告發
放,然被告僅負擔其等勞健保費用,雇主責任險是原告一定
要保的,應由原告負擔。至於被告委由原告代購五金材料費
用,應以單據有被告簽名者被告始須負擔,原告將替其他工
班代購之五金材料費用歸由被告負擔並不合理。又原告並未
要求被告分擔系爭房屋租金費用,當時祇要約被告去台中幫
忙工作,並表示有地方可以讓被告住,祇要求被告負擔水電
費。另系爭工程被告已全部完工,並無重大瑕疵,原告亦未
通知被告修補瑕疵,被告否認原告有為被告施作之系爭工程
修補瑕疵而支出費用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乙、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1年6月間向原告承攬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工程。
二、系爭工程目前已完工並經業主中龍公司驗收。
丙、得
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之總金額多少?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6
月間承攬原告向業主中龍公司承包工程中之系爭工程,分為
長約工程及標案工程,兩造曾協議工程款按照中龍公司給付
原告的款項,長約工程依中龍公司發包金額,其中82%由被
告取得,其餘為原告管理費;標案工程則由兩造口頭協商議
定被告之報酬
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當初兩造協議按照
業主給付原告的款項,原告抽18%,被告抽82%,並沒有提及
部分工程另行議價等語置辯,自應由原告就兩造有其主張之
約定一節,負擔
舉證責任。
經查,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他字第6340號偵查案件(原告告訴被告詐欺案
件,下稱相關刑案)中已供稱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係以中龍
公司單價82%加以計算,被告
法定代理人章家榮於相關刑案
中亦陳稱:整件案子有分工資及材料,材料由伊處理,被告
只負擔工資,盈虧由他負責,例如100元的工資,伊收18元
的利潤,即人事行政開銷管理費,被告也沒有發票,稅也是
伊的這些費用處理等語(刑案卷第82-83頁);且原告於104
年9月29日辯論狀中再度表示:兩造約定被告得請領之工程
款為業主報價扣除料件及機具費用後之價額,被告分配82%
作為工資報酬,原告分配18%作為管理費等語(本院卷第83
頁),並未陳述系爭工程另有標案工程須例外口頭議價之約
定(本院卷第83頁),原告復不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兩
造有所謂標案工程口頭議價之例外約定,系爭工程之工程款
自應依兩造原則上約定即按照中龍公司給付原告的款項之82
%由被告取得作為計價之標準。又原告提出之中龍公司估驗
明細表(原證4,見外放證物袋,下稱估驗明細表),其上
所記載之單價,均與原告與中龍公司間所訂立之作業協力契
約之「工事協力契約訂價表」所載單價一致(見外放之作業
協力契約),工令標號以及工項內容亦與該定價表相同,此
業經本院自行核對無誤,另被告於相關刑案中所提出應請領
工程款統計表「結案金額」欄所載金額亦係依照估驗明細表
之單價及數量加以計算(刑案卷第73-75頁),此亦據本院
核對無誤,是估驗明細表之真正應可認定,其內容亦屬可採
。但原告所製作之廠商請款單(原證4,見外放證物袋)除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9、10、11、19、20、26、30等工項係
依估驗明細表所記載單價82%計價外,其餘均與82%計價有所
出入,故原告依據該廠商請款單所製作之工程款統計表(被
證四,見外放證物袋;以及本院卷第100頁)所統計之工程
款數量自
難認與兩造約定相符。本院依據估驗明細表所載單
價、數量,並依照兩造所約定之82%加以計算,系爭工程之
工程款總價應為8,751,381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原告主
張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7,456,079元
云云,顯然與兩造約定
不符而不足採。
二、被告於施作系爭工程前及中間,是否即已預支工程款?預支
之金額為多少?
原告主張被告預支工程款金額共達 8,716,600 元一節,雖
提出預付款轉帳傳票簽收回條、預支工程款付款簽回單、李
瑛璋記帳手稿為證(原證5,見外放證物袋),然被告否認
該手稿之真正以及實質證明力,經核上開手稿僅係被告隨手
之筆記,其中雖有借支某金額之記載,惟究係因何事借支,
向何人借支,有無確實取得款項,均付之闕如,甚有僅記載
某金額者,究何所指,更難憑空推論,自難以上開手稿作為
被告預支工程之證明。而被告既
自承經其簽名確認者即為其
所預支之工程款,本院依被告不爭執之預付款轉帳傳票簽收
回條及預支工程款付款簽回單(原證5)核算,被告簽收確
認之預支工程款應為6,457,087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原
告主張被告除其簽收確認之預支工程款外,尚有未經其簽認
之預支工程款云云,亦難憑採。
三、原告是否有代墊被告及其所屬工班之勞健保費及雇主責任險
保費?金額多少?
關於原告主張代墊被告及其所屬工班之勞健保費及雇主責任
險保費543,029元一節,
業據其提出被保險人名冊以及費用
統計表為證(原證6,見外放證物袋),被告並自承被保險
人名冊所載之人確係被告的工班,工人是被告僱用,薪資亦
是被告發放,其等之勞健保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等語(本院卷
第95頁),證人即原告公司廠務長連彥森於本院審理中亦證
稱:工班的勞健保費都是由外包的承包商自己支付等語(本
院卷第97頁反面),原告上開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否
認雇主責任險保費應由其負擔,惟被告既自承其工班之工人
由其僱用,薪資亦由其發放,並承認應負擔其等勞健保費用
,自為其等實際上之雇主,而應負擔其等雇主責任險之保費
,參以證人即原告公司會計吳庭芳於相關刑案到庭證稱:意
外險(即雇主責任險)也是談好由被告負擔(刑案卷第82頁
)等語,
足證被告所屬工班之雇主責任險及勞健保保費543,
029元均應由被告負擔,被告所辯
不足採信。
四、原告是否有代墊被告應負擔之五金材料等費用?金額多少?
原告主張代墊被告五金材料等費用167,315元,業據其提出
發票、簽收單為證(原證7,見外放證物袋),被告於相關
刑案及本院審理中亦不否認五金材料應由其負擔等語(刑案
卷第62頁、81頁及本院卷第95頁反面、96頁)。被告雖辯稱
原告有3、4個工班,原告將全部五金材料均歸由被告負擔,
故簽單有經其簽名者才承認應由其負擔云云,然證人連彥森
於審理時證稱:被告於工程進行中有請原告代購五金材料,
原告都有跟五金行老闆說哪些人可以跟他叫貨,不可能把其
他承包商叫的貨算到被告頭上,且工程是何人要用到什麼材
料,原告應該都很清楚,所以不可能將其他人用的貨算到被
告頭上等語(本院卷第97頁背面),足證並無被告所辯將其
他工單所叫五金材料歸由被告負擔之情形,且此部分費用既
屬代叫料墊款性質,自無可能全由被告簽收,本院認現有證
據已足證明原告確有代墊被告五金材料等費用167,315元,
被告
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五、原告是否提供系爭房屋給被告使用?是原告無償提供被告使
用或是有承租關係?租金多少?原告有無證據證明?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系爭房屋租賃費用138,000元部分,為
被告所否認,並辯以原告無償提供使用,未要求分擔租金等
語,則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原告就兩造
有約定分擔租金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經核原告提供系爭房
屋供被告使用之原因可能多端,非必出於租賃,證人連彥森
雖證稱:101年8月原告有跟全部外包人員說要扣租金等語(
本院卷第98頁),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意分擔租金,原告
復不能提出其他證據供參,其主張被告同意負擔系爭房屋租
賃費用138,000元云云,即難採信。
六、被告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是否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未施作,或
未經驗收合格,抑或有漏水等重大瑕疵?原告主張經原告多
次通知修補,被告卻置之不理,經原告主張自行找工修補上
開瑕疵,而支出96,665元,是否有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施工有瑕疵,經其多次通知修補,被告
置之不理,
乃自行找工修補支出96,665元云云,固提出舉慶
和彩鋼有限公司(下稱慶和公司)發票(原證10,見外放證
物袋)及照片數幀(本院卷第104至108頁)為憑,惟為被告
所否認,並辯稱:被告已全部完工,並無瑕疵,原告亦未通
知被告修補等語。
觀諸慶和公司發票僅記載浪板施工,無法
證明係修補被告施工之瑕疵;原告所舉照片亦僅能顯示部分
現況,難以證明係被告施工部分有瑕疵,則被告施作之系爭
工程是否有原告所指之部分工程未完工、未施作,或未經驗
收合格,或有漏水等瑕疵,已堪質疑。何況,原告依
民法第
493條第2項請求被告償還自行修補瑕疵之
必要費用,須先證
明已盡同條第1項定期催告被告修補瑕疵之義務,本件原告
僅空言表示曾口頭催告被告修補,
迄未能提出積極證據
佐證
,難認已盡催告義務,即與民法第493條第2項請
求償還修補
瑕疵費用之要件不合,則其請求被告償還其自行找工修補瑕
疵之費用96,665元云云,亦難採信。
七、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 179 條前段固定有明文。然不當得利
請求權之
成立,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該
他人始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受利益人請求返還其所受
利益。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
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
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
,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規
定);惟民法第490條及第505條第1項有關承攬報酬應於工
作完成時給付之規定,並不具強制性,若當事人間另有
合意
,自不受此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
台上字第988號判決
意旨
參照)。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工程有被告得預支工程
款之約定,故被告依上開約定預支工程款6,4578,087元,係
依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約定受領工程款,並非借款,亦非無
法律上之原因。況如前所述,被告就系爭工程得請求之報酬
為8,751,381元,此金額已超過預支工程款6,457,087元及原
告代墊勞健保、雇主責任險保費543,029元
暨五金材料等費
用167,315元,是被告受領該上開費用既非無法律上原因,
且未受有額外之利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770,376元本息,為無理由;另原告未
能證明被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瑕疵,亦未盡定期催告義務,則
其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修補瑕疵費用96,665元本
息,亦無理由,其訴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
附
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
│附表一:承攬工程請款統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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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承辦人│工令編號 │工程名稱 │原告主張應付│依業主單價82%│備註 │
│ │ │ │ │金額 │計算之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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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師慰│A00000000S01│型鋼倉庫氣樓包封工程│ 167,452│ 183,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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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倉庫H1庫屋頂浪板│ 1,413,270│ 2,141,641│ │
│ │ │ │更新修繕工程-標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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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廖裕民│A00000000S01│煉鋼廠電爐工廠安全母│ 58,083│ 350,807│ │
│ │ │ │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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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裕民│A00000000Y01│中央修護工場南側屋頂│ 179,095│ 183,480│ │
│ │ │ │漏水修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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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廖裕民│A00000000V01│中央修護工場廠房屋頂│ 140,336│ 140,336│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天溝清淤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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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廖裕民│Z00000000000│集塵灰倉庫開孔封閉及│ 180,639│ 158,678│ │
│ │ │ │天溝清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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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廖裕民│Z00000000000│2BF 出鐵間屋頂漏水補│ 216,845│ 226,084│ │
│ │ │ │強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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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廖裕民│Z00000000000│lOE-l5E天溝漏水-屋頂│ 173,983│ 173,110│ │
│ │ │ │排水溝補強(轉爐323特│ │ │ │
│ │ │ │急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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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廖裕民│A00000000H01│llE-El3 BAR屋頂漏水 │ 145,842│ 145,842│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整修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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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廖裕民│Z00000000000│新增熱軋工場盤捲區浪│ 7,895│ 7,895│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板修繕作業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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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沈師慰│A00000000E01│中央修護工場校正室上│ 4,418│ 4,418│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方屋頂修繕工程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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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廖裕民│Z00000000000│轉爐A-B BAY屋頂漏水 │ 301,059│ 332,044│ │
│ │ │ │修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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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廖裕民│Z00000000000│轉爐A-B BAY天溝漏水 │ 100,287│ 106,525│ │
│ │ │ │修繕 │ │ │ │
├──┼───┼──────┼──────────┼──────┼───────┼───────┤
│ 14 │廖裕民│A00000000T01│W413責任區東二口屋頂│ 82,946│ 104,857│ │
│ │ │ │漏水改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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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沈師慰│Z00000000000│L7-L12天車導電軌上方│ 185,264│ 200,828│ │
│ │ │ │浪板修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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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廖裕民│A0000000PM01│W6C1西四口備品區屋頂│ 99,088│ 101,042│ │
│ │ │ │修繕 │ │ │ │
├──┼───┼──────┼──────────┼──────┼───────┼───────┤
│ 17 │廖裕民│Z00000000000│E/H Room屋簷縫隙填補│ 15,818│ 19,539│ │
├──┼───┼──────┼──────────┼──────┼───────┼───────┤
│ 18 │李宜憲│Z00000000000│SHOP-4 2F辦公式屋頂 │ 35,710│ 38,137│ │
│ │ │ │漏水檢修 │ │ │ │
├──┼───┼──────┼──────────┼──────┼───────┼───────┤
│ 19 │廖裕民│Z00000000000│電爐工場屋頂漏水修繕│ 68,697│ 68,697│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工程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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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工場加熱爐區屋頂│ 163,740│ 163,740│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氣樓牆面更新工程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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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工場加熱爐屋頂氣│ 157,173│ 199,166│ │
│ │ │ │樓屋面浪板更新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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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工場加熱爐區南側│ 120,642│ 155,994│ │
│ │ │ │屋面L3-5浪板更新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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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工場加熱爐區南側│ 145,739│ 201,126│ │
│ │ │ │屋面L5-7浪板更新工程│ │ │ │
├──┼───┼──────┼──────────┼──────┼───────┼───────┤
│ 24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工場加熱爐區南側│ 54,958│ 76,623│ │
│ │ │ │屋面L1-3浪板更新工程│ │ │ │
│ │ │ │(含爬梯) │ │ │ │
├──┼───┼──────┼──────────┼──────┼───────┼───────┤
│ 25 │零星 │A00000000G │熱渣倉庫公務車停車格│ 2,160│ 3,795│ │
│ │ │ │前浪板修繕 │ │ │ │
├──┼───┼──────┼──────────┼──────┼───────┼───────┤
│ 26 │廖裕民│A0000000PR01│燒結一場電氣室屋簷排│ 82,813│ 82,813│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水系統修繕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
│ 27 │沈師慰│A0000000EW02│型鋼工場Smple Room屋│ 38,019│ 39,269│ │
│ │ │ │頂浪板修繕工程 │ │ │ │
├──┼───┼──────┼──────────┼──────┼───────┼───────┤
│ 28 │李宜憲│A00000000N │型鋼倉庫屋頂氣雨遮凹│ 171,367│ 186,739│ │
│ │ │ │槽封閉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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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沈師慰│A00000000L01│型鋼倉庫屋頂浪板更新│ 1,499,230│ 1,499,230│ │
│ │ │ │修繕工程(估驗請款)- │ │ │ │
│ │ │ │標單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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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沈師慰│Z00000000000│型鋼倉庫Hl庫屋頂浪板│ 80,356│ 80,356│原告主張之金額│
│ │ │ │更新前修補工程 │ │ │依業主單價82%│
│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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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沈師慰│ │型鋼倉庫Hl庫屋頂浪板│ 121,162│ 132,682│ │
│ │ │ │更新前修補工程 │ │ │ │
├──┼───┼──────┼──────────┼──────┼───────┼───────┤
│ 32 │公司 │ │一號燒結台車新增動線│ 73,582│ 73,582│ │
│ │ │ │(克羽案) │ │ │ │
├──┼───┼──────┼──────────┼──────┼───────┼───────┤
│ 33 │公司 │ │燒結機維護工場製裝工│ 295,840│ 295,840│ │
│ │ │ │程(健豪) │ │ │ │
├──┼───┼──────┼──────────┼──────┼───────┼───────┤
│ 34 │公司 │ │W6Cl SHOP儲存間鋼構 │ 14,330│ 14,330│ │
│ │ │ │工程(建豪) │ │ │ │
├──┼───┼──────┼──────────┼──────┼───────┼───────┤
│ 35 │湯政瑋│A00000000C03│第4號熱軋調質重捲線 │ │ │ │
│ │ │ │山牆面拆除暨收邊工程│ │ │ │
├──┼───┼──────┼──────────┼──────┼───────┼───────┤
│ 36 │ │ │電爐渣遮雨棚浪板安裝│ 92,960│ 92,960│ │
├──┼───┼──────┼──────────┼──────┼───────┼───────┤
│ 37 │ │ │高爐工場廠房北側屋面│ 602,556│ 602,556│ │
│ │ │ │浪板安裝工程 │ │ │ │
├──┼───┼──────┼──────────┼──────┼───────┼───────┤
│ 38 │ │ │點工(至102.12) │ 162,725│ 162,725│ │
├──┼───┼──────┼──────────┼──────┼───────┼───────┤
│ │ │ │ 應付款合計│ 7,456,079│ 8,751,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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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李瑛璋借款明細表 │
├──┬─────┬─────┬─────────────┤
│項次│日期 │金額 │備註 │
├──┼─────┼─────┼─────────────┤
│ 1 │101.06.21 │42,000 │李瑛璋手稿 │
├──┼─────┼─────┼─────────────┤
│ 2 │101.06.25 │15,000 │李瑛璋手稿 │
├──┼─────┼─────┼─────────────┤
│ 3 │101.07.05 │70,000 │李瑛璋手稿 │
├──┼─────┼─────┼─────────────┤
│ 4 │101.07.05 │130,000 │借支轉帳傳票及簽收回條 │
├──┼─────┼─────┼─────────────┤
│ 5 │101.08.01 │10,000 │李瑛璋手稿 │
├──┼─────┼─────┼─────────────┤
│ 6 │101.08.06 │200,000 │李瑛璋手稿、借支轉帳傳票及│
│ │ │ │簽收回條 │
├──┼─────┼─────┼─────────────┤
│ 7 │101.08.20 │150,000 │李瑛璋手稿、借支轉帳傳票及│
│ │ │ │簽收回條 │
├──┼─────┼─────┼─────────────┤
│ 8 │101.08.28 │10,000 │李瑛璋手稿 │
├──┼─────┼─────┼─────────────┤
│ 9 │101.09.02 │2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10 │101.09.10 │10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11 │101.09.10 │151,704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12 │101.09.15 │30,000 │李瑛璋手稿 │
├──┼─────┼─────┼─────────────┤
│ 13 │101.09.22 │20,000 │李瑛璋手稿 │
├──┼─────┼─────┼─────────────┤
│ 14 │101.09.25 │223,610 │李瑛璋手稿 │
├──┼─────┼─────┼─────────────┤
│ 15 │101.10.05 │109,264 │李瑛璋手稿 │
├──┼─────┼─────┼─────────────┤
│ 16 │101.10.05 │100,000 │李瑛璋手稿 │
├──┼─────┼─────┼─────────────┤
│ 17 │101.10.17 │2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18 │101.10.22 │1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19 │101.10.25 │15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20 │101.10.30 │5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21 │101.11.07 │2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22 │101.11.10 │13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23 │101.11.12 │50,000 │李瑛璋手稿 │
├──┼─────┼─────┼─────────────┤
│ 24 │101.11.14 │2,600 │李瑛璋手稿 │
├──┼─────┼─────┼─────────────┤
│ 25 │101.11.16 │10,000 │李瑛璋手稿 │
├──┼─────┼─────┼─────────────┤
│ 26 │101.11.20 │2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27 │101.11.22 │30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28 │101.12.10 │88,000 │李瑛璋手稿 │
├──┼─────┼─────┼─────────────┤
│ 29 │101.12.25 │60,000 │李瑛璋手稿、簽收回條 │
├──┼─────┼─────┼─────────────┤
│ 30 │101.12.25 │389,589 │李瑛璋手稿 │
├──┼─────┼─────┼─────────────┤
│ 31 │102.01.11 │240,000 │李瑛璋手稿 │
├──┼─────┼─────┼─────────────┤
│ 32 │102.01.25 │53,260 │付款簽回單 │
├──┼─────┼─────┼─────────────┤
│ 33 │102.01.25 │33,000 │付款簽回單 │
├──┼─────┼─────┼─────────────┤
│ 34 │102.01.25 │145,451 │付款簽回單 │
├──┼─────┼─────┼─────────────┤
│ 35 │102.01.25 │42,251 │付款簽回單 │
├──┼─────┼─────┼─────────────┤
│ 36 │102.02.05 │61,950 │付款簽回單 │
├──┼─────┼─────┼─────────────┤
│ 37 │102.02.05 │29,471 │付款簽回單 │
├──┼─────┼─────┼─────────────┤
│ 38 │102.02.07 │97,000 │李瑛璋手稿 │
├──┼─────┼─────┼─────────────┤
│ 39 │102.02.14 │30,000 │李瑛璋手稿 │
├──┼─────┼─────┼─────────────┤
│ 40 │102.02.18 │20,000 │李瑛璋手稿 │
├──┼─────┼─────┼─────────────┤
│ 41 │102.02.28 │70,000 │付款簽回單 │
├──┼─────┼─────┼─────────────┤
│ 42 │102.03.04 │90,000 │李瑛璋手稿 │
├──┼─────┼─────┼─────────────┤
│ 43 │102.03.05 │20,000 │付款簽回單 │
├──┼─────┼─────┼─────────────┤
│ 44 │102.03.11 │5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45 │102.03.25 │17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46 │102.04.03 │3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47 │102.04.08 │8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48 │102.04.25 │300,000 │李瑛璋手稿 │
├──┼─────┼─────┼─────────────┤
│ 49 │102.05.10 │40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0 │102.05.27 │28,850 │李瑛璋手稿 │
├──┼─────┼─────┼─────────────┤
│ 51 │102.06.11 │30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2 │102.06.25 │10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3 │102.07.10 │20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4 │102.07.25 │20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5 │102.08.10 │250,000 │李瑛璋手稿 │
├──┼─────┼─────┼─────────────┤
│ 56 │102.08.23 │15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7 │102.09.23 │23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8 │102.09.23 │35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59 │102.10.17 │3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60 │102.10.25 │45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61 │102.11.01 │20,000 │李瑛璋手稿(租屋) │
├──┼─────┼─────┼─────────────┤
│ 62 │102.11.25 │45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63 │102.12.01 │10,000 │李瑛璋手稿(租屋) │
├──┼─────┼─────┼─────────────┤
│ 64 │102.12.25 │32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 │
├──┼─────┼─────┼─────────────┤
│ 65 │102.12.25 │3,600 │李瑛璋手稿 │
├──┼─────┼─────┼─────────────┤
│ 66 │103.01.21 │10,000 │李瑛璋手稿(租屋) │
├──┼─────┼─────┼─────────────┤
│ 67 │103.01.16 │30,000 │李瑛璋手稿、匯款紀錄 │
├──┼─────┼─────┼─────────────┤
│ 68 │103.01.24 │250,000 │李瑛璋手稿、付款簽回單、匯│
│ │ │ │款紀錄 │
├──┼─────┼─────┼─────────────┤
│ 69 │103.02.01 │10,000 │李瑛璋手稿(租屋) │
├──┼─────┼─────┼─────────────┤
│ 70 │103.02.26 │300,000 │李瑛璋手稿、匯款紀錄 │
├──┼─────┼─────┼─────────────┤
│ 71 │103.03.01 │10,000 │李瑛璋手稿(租屋) │
├──┼─────┼─────┼─────────────┤
│ 72 │103.03.25 │400,000 │付款簽回單 │
├──┴─────┼─────┼─────────────┤
│原告主張被告借款│8,746,600 │ │
│之金額 │ │ │
├────────┼─────┼─────────────┤
│有經被告簽收確認│6,457,087 │ │
│之金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