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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開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家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瑛章因104 年度建字第5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7,0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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