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開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家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瑛章因104 年度建字第56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7,04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