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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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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華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新永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宸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4 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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