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秋華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新永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宸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4 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