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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駿邦營造有限公司 本訴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裕志 上列上訴人與屋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979,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 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4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 770元;合計應繳納新臺幣23,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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