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駿邦營造有限公司
本訴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黃裕志
上列
上訴人與屋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979,4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02
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4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
770元;合計應繳納新臺幣23,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