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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信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翰威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0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駁回反訴之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①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32,878元 (依反訴原告於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反訴請求之金額 為3,210,144元計算第一審應繳納之反訴訴訟費用,卷第299頁) 。②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者合計為新臺幣33,878元; 未據抗告人即反訴原告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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