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信允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翰威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0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
駁回反訴之裁
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①第一審反訴
訴訟費用新臺幣32,878元
(依
反訴原告於105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自陳反訴請求之金額
為3,210,144元計算第一審應繳納之反訴訴訟費用,卷第299頁)
。②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者合計為新臺幣33,878元;
未據抗告人即反訴原告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