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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信允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翰威有限公司間104年度建字第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 4,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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