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信允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翰威有限公司間104年度建字第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
4,8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