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和洋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楊金仁
上訴人與趙慕玲間因104年度建字第8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1,59
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及就原判決廢棄後應為如何改判之聲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