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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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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和洋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金仁 上訴人與趙慕玲間因104年度建字第8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1,59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及就原判決廢棄後應為如何改判之聲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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