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日揚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詹秉達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瑞川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必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