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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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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9號 附帶上訴人  林淑靜 即被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升瀚企業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3 年度岡簡字第322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淑靜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準備程序 期日當庭限其於3 日內補正,惟附帶上訴人迄未繳納,且陳明不 願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民事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 ,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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