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山田敏晴
上列
當事人聲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
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
聲請人以被
繼承人林嫦娥(歿)生前為聲請人公司股東
,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權利,
惟其遺留之股份現無人
繼承),
繼承人有無亦屬不明,聲請人無法通知行使股東權
利,致聲請人處理股務上窒礙難行,
爰依
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為被繼承人林嫦娥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核屬家
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
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