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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敏晴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林嫦娥(歿)生前為聲請人公司股東 ,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權利,惟其遺留之股份現無人 繼承),繼承人有無亦屬不明,聲請人無法通知行使股東權 利,致聲請人處理股務上窒礙難行,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為被繼承人林嫦娥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核屬家 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 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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