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洪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喬志 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 相 對 人 普樂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訴訟代理人 江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104年度簡上字第272號),聲 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72號給付貨款事 件於民國104年9月9日下午3時之開庭錄音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 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 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 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 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清償債務事件之 上訴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固認聲請人 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之用 途,或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 經本院於104年9月29日發函命其送達翌日5 日內說明,其於 104年10月1日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 人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條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