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泰
原告與
被告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
9,5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