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郭昭仁
郭昭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世陽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