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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金鼎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芳誠塑膠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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