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張佳銘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391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