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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原   告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原告與被告楊滎華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7,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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