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岳德油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命德
原告與
被告陳榮男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2,96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