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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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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松田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采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合機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5,98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5,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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