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中富
原告與
被告綠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
9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