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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中富 原告與被告綠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 9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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