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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祥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6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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