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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9號 再審原告  陳介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8年度審勞再易字第1 號民事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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