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輝
原告與
被告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
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