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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璟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櫻芳 原告與被告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 3,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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