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璟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櫻芳
原告與
被告信
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
3,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