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駱世祥
訴訟
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盛河營造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5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