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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駱世祥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原告與被告盛河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5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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