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蔡佩宸
被 告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奕辰
法定代理人 許榮宸即許凱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
非對
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依
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之出資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