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蔡佩宸 被   告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辰 法定代理人 許榮宸即許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 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依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之出資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