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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鴻欣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鈞 被   告 官金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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