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郁見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陳思叡
人
原 告 洪煥棋
原 告 蔡尚達
原 告 蔡志鴻
原 告 林麗卿
原 告 陳郁凡
原 告 邱逸馨
原 告 李贊賢
原 告 康紀婷
原 告 林欣穎
原 告 曾玉婷
原 告 陳偉菁
原 告 謝冠廷
原 告 夏雯霖
前列十五人
共同訴訟
代
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清源
原告與被告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先位聲明,原告請求拆除易燃材料,替
換為符合
法律規範及符合外觀之耐燃ㄧ級材料,核定本件先位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920元;原告
備位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