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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郁見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陳思叡 人 原   告 洪煥棋 原   告 蔡尚達 原   告 蔡志鴻 原   告 林麗卿 原   告 陳郁凡 原   告 邱逸馨 原   告 李贊賢 原   告 康紀婷 原   告 林欣穎 原   告 曾玉婷 原   告 陳偉菁 原   告 謝冠廷 原   告 夏雯霖 前列十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吳任偉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清源 原告與被告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原告請求拆除易燃材料,替 換為符合法律規範及符合外觀之耐燃ㄧ級材料,核定本件先位聲 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920元;原告備位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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