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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張蓓芬即新桂油漆工程行 被   告 巨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 334 元,第2 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945,334 元(計算式:845,334 元+100,000 元 =945,3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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