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房屋高雄神農店 法定代理人 林昱馨 原告與被告林致光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