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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六堆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被   告 林蕙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登報道歉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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