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李天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圓登堅工程有限公
司(原名:承億工程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9,582 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