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鍾慶雄
訴訟
代理人 薛文欽
原告與
被告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5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