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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矽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勤文 原告與被告雲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32, 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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